關于發布湖南省房地產行業自律公約房地產中介行業實施細則的通知
附件
湖南省房地產行業自律公約
房地產中介行業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我省房地產中介行業市場秩序,樹立行業職業道德標準,建立行業誠信體系,維護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根據《湖南省房地產業協會<關于發布湖南省房地產行業自律公約的通知>》(湘房協〔2016〕9號),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湖南省房地產行業自律公約及本實施細則是我省房地產評估、經紀機構及其執(從)業人員共同自覺遵守的經營活動行為準則和自我約束公則。
本細則適用于湖南省房地產業協會中介專業委員會(以下簡稱省房協中介專業委)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及在會員單位(執)從業人員。
第三條 省房協中介專業委秘書處負責本實施細則的組織協調、監督檢查、修訂解釋,受理、調查房地產估價、經紀機構及執(從)業人員的違約行為,并將經核實的守約褒揚、違約處理情況報湖南省房地產業協會秘書處審批。
第二章 房地產估價行業自律行約
第四條 自覺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規定,貫徹執行行業標準和規范,誠實守信經營,服從政府部門行政管理,接受行業組織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五條 嚴格落實“證”、“照”齊全要求,不掛靠、借用和轉讓企業備案登記證書、評估人員資格證書。
第六條 不聘用或者指派已在其他機構執業或者誠信狀態為失信的評估人員從事房地產評估業務,不阻擾評估人員的正常流動。
第七條 不擅自設立分支機構,不設立類似分支機構性質的“辦事處”、“聯絡點(站)”,并以此名義承攬房地產估價業務。
第八條 對本機構的評估人員遵守法律、法規、規章、行業標準和規范情況進行監督,并對其執業行為擔負監督和領導責任。
第九條 堅定遵守公平競爭的市場原則,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以良好的專業形象參與競爭,以優質的專業服務樹立品牌。不以詆毀行業內其他企業及其執(從)業人員的商業信譽、泄露其商業秘密、違背《湖南省房地產估價收費指導意見》,惡意不計成本的壓價方式、無原則的承諾以及虛假宣傳等不正當競爭手段爭攬業務,擾亂市場秩序。
第十條 堅決恪守“獨立、客觀、公正”的房地產評估原則,建立健全的質量控制和內部審核制度,嚴格按照《資產評估法》、《房地產估價規范》及其他評估執業準則出具估價報告。不接受委托方的不合理要求抬高或壓低評估結果,不隱瞞事實出具不真實的相關評估報告和結果。不出具虛假、有重大遺漏的評估報告。
第十一條 堅持依法經營,不參與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資活動,并積極承擔社會責任。
第十二條 如實提供本機構及執業人員的基本情況、信用信息,嚴格執行湖南省房地產業協會信用管理制度。自愿接受湖南省房地產業協會根據國家法規對失信行為的處理結果。
第三章 房地產經紀行業自律行約
第十三條 自覺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規定,貫徹執行行業標準和規范,誠實守信經營,服從政府部門行政管理,接受行業組織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十四條 堅定遵守公平競爭的市場原則,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以良好的專業形象參與競爭,以優質的專業服務樹立品牌。不以詆毀行業內其他企業及其執(從)業人員的商業信譽、泄露其商業秘密、不計成本的壓價方式、無原則的承諾以及虛假宣傳等不正當競爭手段爭攬業務,擾亂市場秩序。
第十五條如實公開二手房交易、租賃及各類房地產經紀服務收費標準,明確細化各項服務內容與規范,提供質價相符的產品與服務。
第十六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和分支機構應當具有不少于3名的房地產經紀人員。
第十七條 房地產經紀業務應當由房地產經紀機構統一承接,服務報酬由房地產經紀機構統一收取。分支機構應當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名義承攬業務。
房地產經紀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承接房地產經紀業務和收取費用。
第十八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在其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備案證明文件、業務流程和收費項目、依據、標準等重要內容。
第十九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代理銷售商品房項目的,應當在銷售現場明顯位置明示商品房銷售委托書和批準銷售商品房的有關證明文件。
第二十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接受委托提供房地產信息、實地看房、代擬合同等房地產經紀服務的,應當與委托人簽訂書面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
第二十一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代辦貸款、代辦房地產登記等其他服務的,應當向委托人說明服務內容、收費標準等情況,經委托人同意后,另行簽訂合同。
第二十二條 房地產經紀服務實行明碼標價制度。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遵守價格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標明房地產經紀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收費標準以及相關房地產價格和信息。
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不得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內容和標價方式進行價格欺詐;一項服務可以分解為多個項目和標準的,應當明確標示每一個項目和標準,不得混合標價、捆綁標價。
第二十三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未完成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約定事項,或者服務未達到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約定標準的,不得收取傭金。
兩家或者兩家以上房地產經紀機構合作開展同一宗房地產經紀業務的,只能按照一宗業務收取傭金,不得向委托人增加收費。
第二十四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簽訂的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應當加蓋房地產經紀機構印章,并由從事該業務的一名房地產經紀人或者兩名房地產經紀人協理簽名。
第二十五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根據交易當事人需要提供房地產經紀服務以外的其他服務的,應當事先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并告知服務內容及收費標準。書面告知材料應當經委托人簽名(蓋章)確認。
第二十六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必須經委托人書面同意后,方可以對外發布相應的房源信息。
第二十七條 房地產交易當事人約定由房地產經紀機構代收代付交易資金的,應當通過房地產經紀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客戶
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劃轉交易資金。
交易資金的劃轉應當經過房地產交易資金支付方和房地產經紀機構的簽字和蓋章。
第二十八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建立業務記錄制度,如實記錄業務情況。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的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第二十九條 不得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或者與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串通捂盤惜售、炒賣房號,操縱市場價格。
第三十條 不得對交易當事人隱瞞真實的房屋交易信息,低價收進高價賣(租)出房屋賺取差價。
第三十一條 不得以隱瞞、欺詐、脅迫、賄賂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誘騙消費者交易或者強制交易。
第三十二條 不得泄露或者不當使用委托人的個人信息或者商業秘密,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三十三條 不得為交易當事人規避房屋交易稅費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簽訂不同交易價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第三十四條 不得改變房屋內部結構分割出租;不得承購、承租自己提供經紀服務的房屋;不得為不符合交易條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經紀服務等。
第三十五條 不得侵占、挪用房地產交易資金。
第三十六條堅持依法經營,不參與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資活動,并積極承擔社會責任。
第三十七條 如實提供本機構及執業人員的基本情況、信用信息,嚴格執行湖南省房地產業協會信用管理制度。自愿接受湖南省房地產業協會根據國家法規對失信行為的處理結果。
第四章 違約處理
第三十八條 對經查實并被認定為違反本實施細則的行為,根據違約程度,自愿接受湖南省房地產業協會給予下列5項的單項或多項處理。
(一)限期整改(整改期不超過一年),整改期內以及未整改到位期間撤銷或向頒獎機構建議撤銷其已取得榮譽;取消或向主辦單位建議取消其評優評選的各類資格。
(二)警示提醒:以約談或書面的形式告誡、提醒。
(三)業內通報:通過會議或書面形式在業內通報、批評,并在行業內部網絡平臺(如QQ群和微信群)中公布。
(四)向社會公布:通過湖南省房地產業協會官方網站、公眾號、各類媒體及其他宣傳渠道向社會及時公布。
(五)建議行政處罰:對涉嫌違法違規的,提請相關部門查處,提交行政處罰建議書,并移送相關材料。
第三十九條對被認定為違反本公約行為的,由湖南省房地產業協會實時計入企業及其執(從)業人員的信用檔案,并通報相關征信機構。
第四十條省房協中介專業委秘書處對調查核實后的違約行
為,擬定《調查結果及處理意見書》,并提交違約當事人。
違約當事人自收到《調查結果及處理意見書》后5個工作日內,可向省房協中介專業委秘書處提出申訴,并提交相應材料。
省房協中介專業委秘書處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核實申訴材料及相關情況。對確屬與調查結果不符的,撤銷《調查結果及處理意見書》;對不申訴或申訴材料不能證明調查情況錯誤的,提交省房協中介專業委主任單位審議通過后,報湖南省房地產業協會批準,向違約當事人下達《自律懲戒通知書》。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細則由湖南省房地產業協會中介專業委員會制定并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