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發布《湖南省房地產評估學術與培訓委員會工作規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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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房地產評估學術與培訓委員會工作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湖南省房地產評估學術與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學術與培訓委員會)是湖南省房地產業協會中介專業委員會設立的工作機構,旨在加強房地產評估行業學術研究與培訓服務工作。
第二條 為規范學術與培訓委員會的工作,促進學術與培訓委員會工作的有效開展,特制定本工作規則。
第二章 組織管理及委員的產生和退出
第三條 學術與培訓委員會設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員若干人。委員聘用期為3年,可連選連聘。
第四條 委員任職要求:
(一)為湖南省房地產評估專家委員會委員,或其他省級專家委員會成員;
(二)個人專業技術能力強,對行業協會的工作熱情高。
第五條 學術與培訓委員會委員由房地產評估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自行申報或中介專業委員會秘書處推薦,中介專業委員會主任單位會議討論確定,在湖南省房地產業協會官網上公示七天無異議后,由湖南省房地產業協會批準授予發證。
第六條 學術與培訓委員會委員實行動態管理方式。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委員資格:
(一)無故不參加學術與培訓委員會會議的;
(二)在一個年度內,會議或活動請假超過2次的;
(三)不接受或不按期完成學術與培訓委員會交辦工作任務的;
(四)違反職業道德,被協會或相關部門處分的;
(五)被取消了房地產評估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資格的。
第三章工作職責
第七條 學術與培訓委員會的工作職責為:
(一)組織我省房地產估價專業培訓和繼續教育活動;
(二)組織我省房地產估價專業的理論和學術研究活動;
(三)組織召開我省房地產估價師及其他評估專業人員技術研討會,對出現的疑難問題、常見問題等進行整理和分析,并提出建議;
(四)制定湖南省房地產評估執業準則和技術標準;
(五)測算并公布統一的估價參數;
(六)承擔湖南省房地產業協會委托的其他相關工作。
第八條 學術與培訓委員會主任工作職責:
(一)主持本學術與培訓委員會各類會議,擬訂年度工作計劃,并提交學術與培訓委員會討論;
(二)組織實施本學術與培訓委員會的工作計劃,向學術與培訓委員會委員分配工作任務及約定工作完成時間;
(三)向湖南省房地產業協會匯報學術與培訓委員會工作情況。
第九條 學術與培訓委員會副主任和委員工作職責:
(一)完成學術與培訓委員會交辦的各項任務;
(二)就學術與培訓委員會工作計劃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在學術與培訓委員會的組織和安排下共同承擔我省房地產估價專業培訓授課工作。
第四章委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學術與培訓委員會委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向湖南省房地產業協會中介委員會及學術與培訓委員會提出工作意見和建議;
(二)在參與決策咨詢過程中充分發表獨立的個人意見和觀點,并可保留個人意見和建議;
(三)可申請自愿退出學術與培訓委員會;
(四)以學術與培訓委員會委員身份開展活動。
第十一條 學術與培訓委員會委員承擔以下義務:
(一)參加學術與培訓委員會的各項活動,完成委員會交辦的工作任務;
(二)積極向學術與培訓委員會提交工作方案。
第五章附則
第十二條 本工作規則由湖南省房地產業協會中介專業委員會負責解釋,有效期3年。
第十三條 本工作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