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房地產業協會關于印發房地產行業信用信息管理員制度的通知
各房地產行業協會(專業委員會)、有關房地產企業:
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湖南省房地產行業自律公約》(湘房協〔2016〕9號)、《湖南省房地產業協會房地產行業信用評價管理辦法》等文件要求,結合制度(試行)實施一年以來的實際情況,我會修改并審核通過了《湖南省房地產業協會房地產行業信用信息管理員制度》,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房地產業協會
2019年5月7日
湖南省房地產業協會
房地產行業信用信息管理員制度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湖南省房地產行業自律公約》(湘房協〔2016〕9號)、《湖南省房地產業協會房地產行業信用評價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評價辦法)等文件要求,加強會員企業信用信息征集,規范會員企業信用信息的報送,深入開展我省房地產行業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凡在我省從事房地產行業經營活動的房地產行業會員企業(包括房地產開發、物業服務、房地產中介企業),應設立專職信用信息管理員,負責本企業各種信用信息的統計、上報、聯絡等工作。
第三條 湖南省房地產業協會(以下簡稱省房協)負責統一組織信用信息管理員考試,考試合格頒發“房地產行業信用信息管理員”證書(以下簡稱信用信息管理員證書),并錄入湖南省房地產行業組織信用信息平臺(以下簡稱省行業組織平臺)。
各市州及省管縣(市)房地產業協會(專業委員會)應加強對本會會員企業信用信息管理員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信用信息管理員分為: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信息管理員、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員、房地產評估企業信用信息管理員、房地產經紀企業信用信息管理員。
第五條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中專以上學歷并熟練掌握計算機操作,熟悉一般辦公軟件的應用,現從事或愿意從事房地產行業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人員,可申請參加房地產行業信用信息管理員學習考試。
第六條 省房協負責統一組織信用信息管理員考試的相關統籌協調工作。包括編輯教材和教學大綱,選聘教師,組織考試,統一印制、頒發證書。市州及省直管縣(市)房地產業協會(專業委員會)負責組織本會會員企業信用信息管理員的考試報名、學習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條 信用信息管理員學習應采用教材結合案例教學模式,注重實際工作能力的培養。教學內容包括房地產行業和信用信息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湖南省房地產市場監管平臺和省行業組織平臺具體操作流程及申報標準等知識。
第八條 信用信息管理員原則上分行業每半年舉行一次考試。各市州及省直管縣(市)房地產業協會(專業委員會)可結合當地實際需要,向省房協申請特別組織實施。
第九條 省房協對學習考試合格的人員頒發證書,該證書在全省范圍內有效。
第十條 取得“信用信息管理員證書”的人員,只能受聘于一家房地產企業擔任專職信用信息管理員。
第十一條 省房協負責建立全省的信用信息管理員檔案庫,并對信用信息管理員實行信用信息動態管理。
企業信用信息管理員如有變動,需在變動后及時安排新任人員參加學習考試,考試合格取得信用信息管理員證書后,重新錄入省行業組織平臺。
信用信息管理員在原企業離職后應聘到新的房地產企業從事專職信用信息管理員的需通過省行業組織平臺向省房協申請變更,經審核通過后換發新證或在原證書上備注變更情況。
第十二條 取得信用信息管理員證書的人員應參加繼續學習,省房協每年將定期組織進行考試,經考試合格后由省房協在信用信息管理員證書上加蓋考試合格章,并通過省行業組織平臺錄入考試合格信息。連續兩年未進行學習考試或考試不合格的,信用信息管理員證書自動失效,并無法在行業組織平臺進行信息錄入。
第十三條 房地產企業信用信息管理實行信用信息管理員負責制,并由企業法人及信用信息管理員共同對企業申報的信用信息真實性負責。
第十四條 信用信息管理員主要職責有:
(一)歸集、整理本企業信用信息數據。
(二)通過湖南省房地產市場監管平臺和省行業組織平臺及時申報本企業信用信息數據。
(三)對申報的本企業信用信息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四)及時向本單位負責人匯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有關文件精神,提出貫徹文件精神的建議和意見,并負責落實。
(五)負責在湖南省房地產市場監管平臺和省行業組織平臺申報本企業評優評先、信用評價、行業技術標準評定等事項。
第十五條 省房協負責對本會會員企業信用信息管理員申報的企業信用信息數據狀況予以考核;各市州及省直管縣(市)房地產業協會(專業委員會)負責對各自會員企業信用信息管理員申報的企業信用信息數據狀況予以考核,并按季度進行通報,通報內容提交省房協備案。
第十六條 對未將任職企業數據按時申報到省房地產市場監管平臺或省行業組織平臺1季度以上的信用信息管理員提出警告;對半年以上未申報信用信息數據的信用信息管理員進行通報,并注銷該信用信息管理員的證書,該信用信息管理員需重新參加考試,合格后重新錄入省行業組織平臺。
第十七條 對取得信用信息管理員證書的人員,其管理按照《評價辦法》等有關文件執行,對年度履職良好,信用優秀的通報表揚,并推薦其參與“優秀信用信息管理員”評選。對年度信用較差的予以行業內通報批評并限期整改;對信用失信和年度內出現3條提示信用記錄或1條警示信用記錄的向社會進行公示,取消該信用信息管理員學習考試資格。
第十八條 信用信息管理員的個人信用記錄同時記入房地產企業的信用記錄,計入方式按照《評價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本制度由湖南省房地產業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