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房地產估價行業自律管理暫行辦法(試行)的通知
附件
湖南省房地產估價行業自律管理暫行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房地產估價機構、房地產估價人員的執業行為,營造誠信守法、公平競爭的執業環境,提升房地產估價行業的地位和形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管理辦法》、《房地產估價規范》、《湖南省房地產業協會章程》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和自律公約等行業管理相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湖南省范圍內開展房地產估價活動的房地產估價機構及其執(從)業人員。
第三條 湖南省房地產業協會(以下簡稱省房協)負責對本辦法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管理,省房協中介專業委員會(以下簡稱省中介專業委)負責具體實施,并指導各市州房地產中介協會(或各市州中介專業委)配合開展工作。
第二章 估價機構自律規定
第四條 估價機構應當遵守國家、省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業自律規定,在獨立、客觀、公正和誠實守信原則下開展房地產估價活動,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客戶合法利益,維護行業正常執業環境和市場競爭秩序。
第五條 估價機構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規定,不得以機構之間惡性壓價或支付回扣、虛假宣傳、貶損或詆毀其他估價機構等不正當手段招攬估價業務。
第六條 估價機構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法律、法規,嚴格落實房地產估價服務明碼標價制度,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各類房地產估價服務項目及收費標準和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估價機構不得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提供估價服務。
第七條 估價機構應當自覺維護行業執業環境和市場競爭秩序,并遵循以下規定:
(一)在遵循自愿原則的基礎上,估價機構自主測算各類估價項目客觀成本并將成本價格報省房協備案。
(二)估價機構參加估價項目或估價備選庫入圍的公開媒體招投標,且投標文件涉及收費優惠率或項目報價的,估價機構須在開標結束后5日內將投標文件中的收費優惠率或項目報價報省房協備案。
第八條 估價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質量控制制度和內部管理制度,不得接受委托方的要求刻意抬高或壓低評估結果,不得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遺漏的估價報告。
第九條 估價機構不得設立未經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備案的異地分支機構,也不得設立有固定辦公場所的“辦事處”、“聯絡點”等異地業務聯絡點。
第十條 估價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不得允許本公司正式員工以外的人員以“外借”、“掛靠”方式開展房地產估價業務。
第十一條 估價機構不得阻撓房地產估價人員的正常流動,不得聘用不符合《資產評估法》規定的人員從事房地產估價業務。
第十二條 估價機構應當客觀、真實、及時申報本機構及執(從)業人員的信用信息,作為申請出具年度信用等級評價報告的依據,并嚴格執行省房協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及時申請信用等級評價報告,自愿接受省房協依法對失信行為的處理決定。
第十三條 估價機構不從事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不得從事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估價人員自律規定
第十四條 估價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房地產估價機構從事估價業務。
第十五條 估價人員不得私自接受委托從事估價業務、收取費用。
第十六條 估價人員不得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從事估價業務,或者冒用他人名義從事估價業務。
第十七條 估價人員不得索要、收受或者變相索要、收受合同約定以外的酬金、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不得有示意、默認或串通作弊行為,迎合委托方的各種不當需求。
第十八條 估價人員不得違反保密義務和回避原則。
第十九條 估價人員不得在房地產估價基本程序有缺失的或在自己未參與項目的估價報告上簽字。
第二十條 估價人員不得簽署有虛假或有重大遺漏的房地產估價報告。
第二十一條 房地產估價師不得虛假注冊或者掛靠在不同的估價機構執業。
第二十二條 估價人員不得從事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不得從事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執業檢查
第二十三條 省房協授權省中介專業委對估價機構及估價人員進行執業檢查。各估價機構及估價人員應當配合,按檢查內容和要求準備好相關資料,不得以任何形式消極應對或阻撓檢查。
第二十四條 執業檢查分為常規檢查和專項檢查。
常規檢查是對估價機構遵守法律法規、本暫行辦法及行規行約情況進行記錄并評分的檢查。常規檢查包括但不限于每年對各估價機構的異地分支機構工商登記情況和備案情況進行全面查詢、對估價機構的估價報告進行評審評分等檢查。
專項檢查是根據行業自律需要或投訴舉報制定一項或多項內容的檢查。專項檢查可就某項或某事對行業全面或部分機構和人員進行檢查。
第二十五條 省中介專業委應及時將檢查結果形成檢查報告,并按相關程序進行處理。
第五章 良好記錄褒揚
第二十六條 對遵守本辦法具有良好記錄的估價機構及其估價人員,省房協可給予以下一項或多項褒揚:
(一)推薦作為省房協理事會、省中介專業委主任或副主任單位換屆候選人;
(二)推薦競聘房地產行業各類評委、專家;
(三)推薦參與各類評優、評先活動;
(四)列入對外宣傳、推薦名單;
(五)信用評價給予加分。
第二十七條 省房協可將估價機構及其估價人員的良好行為計入信用檔案,并通報相關征信機構。
第六章 違規執業處理
第二十八條 省房協可對違規執業的估價機構、估價人員給予以下一項或多項處理:
(一)約談警示:以約談的形式對估價機構、估價人員進行告誡、提醒,并計入扣分信用記錄,每次在企業信用評分中扣1-3分。
(二)業內通報:在協會網站公示并以文件形式在業內通報,并計入扣分信用記錄,每次在企業信用評分中扣4-5分。
(三)納入失信記錄:將估價機構、估價人員的不良行為記入信用檔案,根據其情節嚴重納入提示信用記錄或警示信用記錄,并在業內通報,每次在企業信用評分中扣6-15分。
(四)建議行政處罰:除按照納入失信記錄處理外,向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相關材料,作為建議警告、責令停業或責令停止從業等行政處罰的主要依據,每次在企業信用評分中扣16-20分。
第二十九條 估價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約談警示:
(一) 未落實房地產估價服務明碼標價制度的(信用評分扣1分);
(二) 自愿申報成本價和投標價的機構,未將成本價和投標價上報省房協備案的(信用評分扣1分);
(三) 未及時申請信用等級評價報告的(信用評分扣1分)。
(四) 允許本公司正式員工以外的人員以“外借”、“掛靠”方式開展估價業務的(信用評分扣2分);
(五) 未經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備案,設立有固定辦公場所異地分支機構的(信用評分扣3分);
(六) 以低于成本價承攬業務的(信用評分扣3分);
(七) 出具有重大遺漏,估價結果失實的報告,但報告結論未被相關單位使用,估價機構予以改正報告結論或收回報告的(信用評分扣3分)。
第三十條 估價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業內通報:
(一) 未將成本價和投標價上報省房協備案,經約談警示后仍不上報省房協備案的(信用評分扣4分);
(二) 允許本公司正式員工以外的人員以“外借”、“掛靠”方式開展估價業務的,約談警示期滿后30天仍未整改的(信用評分扣4分);
(三) 以支付回扣、虛假宣傳、貶損或詆毀其他估價機構等不正當手段招攬估價業務的(信用評分扣4分);
(四) 未經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備案設立有固定辦公場所異地分支機構,經約談警示滿30天仍未整改的(信用評分扣5分);
(五) 不配合省中介專業委的執業檢查的(信用評分扣5分);
(六) 一年內被約談警示二次(含)以上的(信用評分扣5分)。
第三十一條 估價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納入失信記錄的提示信用信息:
(一) 以低于成本價入圍或投標的(信用評分扣6分);
(二) 出具有重大遺漏,估價結果失實的報告,且報告結論已被相關單位使用的(信用評分扣7分);
(三) 一年內被業內通報二次(含)以上的(信用評分扣8分);
(四) 被業內通報,未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信用評分扣9分);
(五) 因違法行為被行政部門處罰的(信用評分扣10分);
(六) 其他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情形的(信用評分扣10分)。
第三十二條 估價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納入失信記錄的警示信用信息:
(一) 出具有重大遺漏,估價結果失實的報告,造成行業內不良影響的(信用評分扣11分);
(二) 一年內被計入失信記錄的提示信用信息三次(含)以上的(信用評分扣12分);
(三) 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情形,且情節嚴重的(信用評分扣15分)。
第三十三條 估價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計入警示信用信息記錄外,另建議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業、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等行政處罰:
(一) 估價機構出具虛假估價報告或者有重大遺漏,估價結果失實的報告,造成社會惡劣影響的(信用評分扣16分);
(二) 估價機構有發生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一條的行為,經省中介專業委行業自律與維權委員會(以下簡稱自維委)指出并責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信用評分扣20分)。
第三十四條 估價人員違反本暫行辦法第三章規定,情節較輕的,予以業內通報;情節嚴重的,納入失信記錄;情節特別嚴重的,除計入失信記錄外,建議行政責令停止從業、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估價機構有納入失信記錄行為的,從納入失信記錄起三年內,省房協給予以下一項或多項處理:
(一) 不為該估價機構開具無不良行為信用證明;
(二) 不受理該估價機構申報為省房協理事、副會長、省中介專業委主任或副主任單位的申請;該估價機構已擔任省房協理事、副會長、省中介專業委主任或副主任單位、自維委委員單位等行業職務的,由省房協取消其行業職務;
(三) 不受理該估價機構參加評優、評先活動的申請。
第三十六條 估價人員有納入失信記錄行為的,從計入失信記錄起三年內,省房協給予以下一項或多項處理:
(一) 不受理該人員申報、競聘房地產行業各類評委、專家的申請;該人員已擔任行業專家等職務的,由省房協取消其專家及其他任職資格;
(二) 不受理該人員參加各類評優、評先活動的申請。
第三十七條 對估價機構和估價人員違反本辦法的相關行為進行舉報的,舉報方式為向省中介專業委秘書處書面實名舉報,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省中介專業委秘書處對舉報者信息應當保密。
第三十八條 違規執業的查實與認定工作具體由自維委負責,省中介專業委秘書處配合。
第三十九條 自維委應對估價機構或估價人員違規情況審議認定,形成處理決議建議書。
第四十條 省中介專業委將自維委處理決議建議書上報省房協批準同意后,由省房協出具《處理告知書》,告知當事人認定的違規事實,法律依據,作出的處理意見及當事人享有的申辯權利。
當事人無異議或未在《處理告知書》規定的時間內申辯的,省中介專業委上報省房協,由省房協下達相關《處理決定書》。
第四十一條 當事人的申辯或申辯理由有下列情形的,自維委可不予受理或采信:
(一) 口頭申辯或超過《處理告知書》規定的期限提交書面申辯的。
(二)申辯理由及證明材料與處理事項不相關或無直接因果關系的。
第四十二條 自維委受理當事人的書面申辯后,應書面回復當事人;必要時可召開會議聽取當事人的意見。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成立的,自維委應當采納,并報請省房協由省房協重新作出《處理告知書》。
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對省房協重新做出的《處理告知書》仍有異議的,自維委提請省中介專業委主任單位會議表決,形成最終的處理決議,并上報省房協批準同意后由省房協下達《處理決定書》。《處理決定書》在下達給當事人的同時,在省房協官網進行公示,并向各地市評估行業主管部門和相關業務單位予以通報。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報湖南省房地產業協會備案。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省中介專業委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