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期再延30年“三權分置”擬入法
施行14年后,農村土地承包法迎來大修。十九大報告中提出,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長三十年。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明確,國家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穩定并長久不變,為給予農民穩定的土地承包經營預期,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
??值得關注的是,為進一步規范承包地的個別調整,草案劃定了紅線:必須堅持土地承包關系穩定、不得打亂重分的原則。此外,鑒于各地情況差異較大,草案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具體規定。
??10月31日,農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初次審議。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劉振偉在作修正案草案說明中介紹,此次土地承包法修改的主要內容包括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并長久不變,土地經營權入股,維護進城務工和落戶農民的土地承包權益等七方面內容。
??“進城不交地”擬入法 專家:為農民解決“退路”問題
??為維護進城務工和落戶農民的土地承包權益,修正案草案刪除了現行法律中關于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的規定。
??劉振偉在草案說明中指出,鑒于城鄉人口結構的變革是一個較長的歷史過程,現階段農民進城務工、落戶的情況也十分復雜。按照中央關于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的要求,草案規定,維護進城務工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是否保留土地承包經營權,由農民選擇而不是代替農民選擇。承包方全家遷入城鎮落戶,納入城鎮住房和社會保障體系,喪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支持引導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轉讓土地承包權益。
??南都記者注意到,早在2016年年底,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完善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辦法的意見》就明確,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
??中國農業大學農民問題研究所所長朱啟臻認為,草案該項規定為進城農民解決了“退路”問題。他認為,即使越來越多的農民遷入城鎮,但農民對土地依然有依賴性。對于農民來說,城鎮的工作是彈性的、不穩定的。不強制收回土地,為進城農民提供了退路,不適應城市生活可以選擇再次回到農村。
??承包期內不得打亂重分 授權地方制定具體規定
??為進一步規范承包地的個別調整,修正案草案劃定了紅線:必須堅持土地承包關系穩定、不得打亂重分的原則;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對于“不得打亂重分”的規定,業內有不同看法。朱啟臻認為,承包期延長30年、不得打亂重分有利于穩定農民情緒,“沒有預期就不愛護”。長期穩定的承包關系有利于調動農民的積極性,短期內打亂重分,農業種植沒法長期投入。朱啟臻舉例說,“比如一個承包戶承包土地種植果樹,也許10年才能掛果,若10年就改變一次承包關系,就無法進行果樹種植的長期投入。”
??也有觀點認為,不得打亂重分的原則或對解決無地人員的土地問題并不利好。但朱啟臻認為,我國土地承包制度以家庭為單位,而非個人。“增人”不會出現“無地”的情況,只可能家庭人均占有面積變小。此外,完全可以通過土地流轉或荒地收回再分配的方式來解決無地人員的土地問題。
??該條款還規定:具體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地方性規定。對此,朱啟臻認為,由于各地發展情況不同,賦予地方權力是予以土地承包制度彈性的體現,“比如有些地方比較開明,實行村民自治,如果村里所有人同意土地收回流轉,那么地方就有可能給予它們這個自主權”。
??黨國英也認為,土地承包30年到期后會出現一個問題,是農民地塊不變,還是權利不變,這確實涉及到要不要打亂重新分配,要不要調劑的問題,而在實踐中也引發了相當突出的矛盾。該條款劃定紅線,同時授權地方具體規定,有利于避免“一刀切”,各地可因地制宜,分類施策,在堅持穩定土地承包關系的基礎上,解決矛盾糾紛。
??吸納“三權分置”制度 經營權流轉后承包關系不變
??中共中央總書記習近平指出,要在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的前提下,促使承包權和經營權分離,形成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經營權流轉的格局。
??劉振偉在作修正案草案說明時說,目前,農村已有30%以上的承包農戶在流轉承包地,流轉面積4.79億畝。
??為此,修正案草案吸納“三權分置”制度,規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在流轉中分為土地承包權和土地經營權。
??土地經營權流轉后,為了加強對土地承包的保護,草案規定,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流轉后,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系不變,承包方的土地承包權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