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了!湖南這類人將無法辦理公積金貸款!
近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聯合印發《關于建立住房公積金執行聯動機制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對執行案件中聯動查詢、凍結、扣劃住房公積金的相關條件和具體程序進行了詳細規定,并就構建公積金執行聯動機制,聯合開展失信懲戒、推進公積金“點對點”網絡執行平臺建設、涉公積金非訴行政案件執行等事宜達成了共識。
湖南省高院及湖南省住建廳聯合發文
《意見》指出,職工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根據財產保全和執行案件的需要,有權查詢、凍結和扣劃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人民法院在執行案件中,需要凍結案件當事人及其配偶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及余額的,可以通知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協助凍結。除當事人正在以該項住房公積金履行公積金貸款合同還款義務外,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協助。《意見》還明確,首次凍結期限和續凍期限均不得超過3年,凍結期限屆滿后自行解凍。需續行凍結的,人民法院應在凍結期限屆滿前另行出具協助凍結手續。多個人民法院要求對同一職工的個人住房公積金進行凍結的,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應按人民法院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的時間確定凍結順位。
《意見》也對協助扣劃住房公積金事項作出了規定。如被執行人退休的;被執行人出境定居的;被執行人與原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住房公積金賬戶已封存滿6個月的;被執行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或者死亡人(被宣告死亡人)的繼承人、受遺贈人系被執行人,且繼承、受遺贈份額明確的…人民法院可裁定扣劃其住房公積金。
《意見》還要求建立失信懲戒機制。被人民法院凍結住房公積金的個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須主動與作出凍結行為的人民法院聯系,在人民法院解除凍結后方可申請。凡借款申請人或共同借款申請人被人民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的,公積金管理部門應不予批準其貸款申請。
此外,湖南還將在全省范圍內建設“點對點”網絡執行平臺,實現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本信息和執行案件基本信息及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消費名單等信息的共享,以及對住房公積金的網上查詢、凍結,逐步實現對住房公積金的網上扣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