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房地產企業及執(從)業人員信用評分標準
第一條 房地產企業及執(從)業人員信用實行分值和等級評價制度。
信用分值評價是指將信用信息記錄量化得分,每年評價一次,產生年度信用評價分值,等級評價是指根據年度信用評分值與不良行為記錄綜合評定當年信用等級。
第二條 信用分值評價采用在信用基本分基礎上加分與減分的辦法進行。房地產企業及執(從)業人員的信用基本分均為100分。
第三條 房地產企業提供的經營記錄,執(從)業人員提供的執(從)業記錄及時、全面且真實的,加5分;錯項、漏項,每項扣1分。提供虛假信息,每項扣2分。
第四條 良好信用記錄有效期為1年,表彰、獎勵文件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超過有效期取消其分值;良好信用記錄同一事項以獲得的最高獎勵標準計分一次。
第五條 扣分信用記錄有效期為1年,相關文件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超過有效期取消其分值;扣分信用記錄可以通過實質性整改措施進行修復,經原提供單位審核認可后,在評價年度內可以取消扣分。
第六條 提示信用記錄有效期為3年,警示信用記錄有效期為7年;執(從)業人員提示信用記錄有效期3年,警示信用記錄有效期5年,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提示信用記錄和警示信用記錄的計分期限,自該信用記錄被首次披露之日起計算;提示信用記錄和警示信用記錄屬于可修復的,可以通過實質性整改措施進行修復,經原提供單位審核認可后,可以縮短其計分期限,但計分期限最短不能少于1年。
第七條 房地產企業提供的經營記錄,執(從)業人員提供的執(從)業記錄、良好信用記錄、扣分信用記錄、提示信用記錄和警示信用記錄超過評價有效期則取消相應分值,本辦法實施前有良好信用記錄、扣分信用記錄、提示信用記錄和警示信用記錄且仍在有效期內的,按本辦法規定計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