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證書登記服務辦法》的通知
各地房地產經紀行業組織,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
為了落實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證書登記服務制度,規范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證書管理,根據《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社部發〔2015〕47號),我會制定了《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證書登記服務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實施過程中有何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反饋給我們。
附件: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證書登記服務辦法
中國房地產估價師與房地產經紀人學會
2017年6月20日
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證書登記服務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落實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證書登記服務制度,規范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證書管理,根據《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社部發〔2015〕47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實行登記服務制度。取得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按照本辦法進行登記,應當自覺接受中國房地產估價師與房地產經紀人學會(以下稱中房學)的自律管理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三條 中房學負責全國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證書登記服務的具體工作,接受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地方房地產經紀行業組織等單位(以下稱地方登記服務機構)接受中房學委托,協同做好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證書登記服務工作。
第四條 中房學建立全國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信用檔案,將登記情況等信息通過信用檔案及時向社會公布,提供社會查詢,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條 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登記證書(以下稱登記證書)是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有效證件,執行房地產經紀業務時應當主動向委托人出示。
第二章 登記辦理
第六條 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證書登記服務工作(以下稱登記服務工作)包括初始登記、延續登記、變更登記,以及登記注銷和登記取消。
初始登記、延續登記的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起始之日為登記結果公告之日。初始登記、延續登記有效期間的變更登記,不改變初始登記、延續登記的有效期。
第七條 中房學建立全國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證書登記服務系統(以下稱登記服務系統)。登記服務工作實行在登記服務系統上辦理。
申請登記的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以下稱申請人)通過登記服務系統提交登記申請材料,查詢登記進度和登記結果,打印登記證書。
中房學、地方登記服務機構通過登記服務系統辦理登記服務工作。
第八條 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證書;
(二)受聘于在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含分支機構,以下稱受聘機構);
(三)達到中房學規定的繼續教育合格標準;
(四)最近3年內未被登記取消;
(五)無法律法規或者相關規定不予登記的情形。
第九條 登記服務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通過登記服務系統提交登記申請材料;
(二)地方登記服務機構自申請人提交登記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受理意見,逾期未受理的,視為同意受理;
(三)中房學自收到地方登記服務機構受理意見起10個工作日內公告登記結果。
予以登記的,申請人自登記結果公告之日起可通過登記服務系統打印登記證書。
不予登記的,申請人可通過登記服務系統查詢不予登記的原因。
第十條 申請人應當對其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負責,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
登記申請材料的原件由申請人妥善保管,以備接受檢查。中房學、地方登記服務機構認為有必要的,可要求申請人提供登記申請材料的原件接受檢查。
第三章 初始登記
第十一條 申請人取得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后首次申請登記,或者登記注銷、登記取消后重新申請登記的,應當申請初始登記。
第十二條 申請初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登記申請材料:
(一)初始登記申請表影印件;
(二)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影印件和身份證件影印件;
(三)與受聘機構的勞動關系證明影印件;
(四)受聘機構營業執照影印件和備案證明影印件。
取得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證書超過3年申請初始登記的,申請之日前3年內應當達到中房學規定的繼續教育合格標準。
第四章 延續登記
第十三條 登記有效期屆滿繼續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應當于登記有效期屆滿前90日內申請延續登記。
登記有效期屆滿后申請登記的,按照延續登記辦理。
第十四條 申請延續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登記申請材料:
(一)延續登記申請表影印件;
(二)與受聘機構的勞動關系證明影印件;
(三)受聘機構營業執照影印件和備案證明影印件。
申請人應當在延續登記申請之日前3年內達到中房學規定的繼續教育合格標準。
申請延續登記并同時變更受聘機構的,還應當提供與原受聘機構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影印件或者原受聘機構依法終止的相關證明影印件。
第五章 變更登記
第十五條 在登記有效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
(一)變更受聘機構;
(二)受聘機構名稱變更;
(三)申請人姓名或者身份證件號碼變更。
第十六條 申請變更受聘機構的,應當提交下列登記申請材料:
(一)變更登記申請表影印件;
(二)與原受聘機構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影印件或者原受聘機構依法終止的相關證明影印件;
(三)與新受聘機構的勞動關系證明影印件;
(四)新受聘機構營業執照影印件和備案證明影印件。
第十七條 申請變更受聘機構名稱的,應當提交下列登記申請材料:
(一)變更登記申請表影印件;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受聘機構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和名稱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影印件;
(三)受聘機構名稱變更后的備案證明影印件。
第十八條 申請變更姓名或者身份證件號碼的,應當提交下列登記申請材料:
(一)變更登記申請表影印件;
(二)公安機關出具的相關證明影印件;
(三)姓名或者身份證件號碼變更后的身份證件影印件。
第六章 登記注銷和登記取消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或者有關單位應當申請登記注銷:
(一)已與受聘機構解除勞動合同且無新受聘機構的;
(二)受聘機構的備案證明過期且不備案的;
(三)受聘機構依法終止且無新受聘機構的;
(四)中房學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房學予以登記取消,記入信用檔案并向社會公示:
(一)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準登記的;
(二)涂改、轉讓、出租、出借登記證書的;
(三)受到刑事處罰的;
(四)法律法規及中房學規定應當予以登記取消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有本辦法第二十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地方登記服務機構、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報告中房學,經查實后,予以登記取消;情節嚴重的,收回其職業資格證書。
第二十二條 登記取消的,中房學向社會公告其登記證書作廢。
第二十三條 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死亡、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登記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登記的,其登記證書失效。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根據《房地產經紀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1〕128號)取得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按照本辦法辦理登記。
第二十五條 通過資格互認取得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職業資格的,根據資格互認協議,按照對等、互惠原則,參照本辦法辦理登記。
第二十六條 登記服務機構在登記服務工作中,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和本行業的各項管理規定以及行業組織章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